交通事故必须60天内调查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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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5:52 时代商报 | ||||||||
交通事故必须60天内调查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即将出台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实习生崔宁宁)在辽宁境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公安部门。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独家获悉,作为今年省政府一部专门规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规定———《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即将出台,此规定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60天内调查
据了解,作为今年辽宁省政府立法的“重头戏”,该《规定》已经完成论证和草案。据辽宁省法制办介绍,此《规定》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强化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时效。只要是在辽宁省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告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此同时,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告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各自的上一级部门,接到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转报各自的上一级部门。另外明确,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告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公安部门。 以前出现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对调查事故没有明确期限,该《规定》在这方面有了严格的规定。具体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同时《规定》明确,责任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延长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