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看录像便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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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指出“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对一些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范围内正式试行。 《意见》条文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很多内容是对目前讨论热烈
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条文内容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事办案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昨日,本报记者就《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文采访了川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刑事诉讼法在读博士生王斌。逼出来的口供不算证据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斌:从最近报道的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是存在的。这次,四川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意见》规范刑事证据使用并明确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现了保障人权。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王斌:《意见》尝试这一规定,是一种创举。通过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地看清嫌疑人的表情及侦查人员的询问情况等,有利于保障侦查的程序合法,并真实记录案件事实。难分有罪无罪可推定无罪 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王斌:这是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化。以往,侦查、起诉机关陷于条件所限,重点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对有利于他们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重视不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一规定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两种情况翻供成立 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 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 二、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王斌:以前,法官也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来排除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定制度。现在《意见》做出这一规定,使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是否得到支持,有了法定的依据。 本报记者黄庆锋实习生 李凌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