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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的乘客赔偿待遇要低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实施办法(草案)》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李锋。

  记者:《实施办法(草案)》为什么对行人和乘客的处罚规定得少而轻?

  李锋: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和乘客就是“弱势群体”,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当然,这次还是一审,其主要目的在于审议立法的必要性,不在于完整性,如果
大家觉得有必要加上一些条款,在今后的修改中还可以加上。

  记者:《实施办法(草案)》对超载的规定主要针对客、货营运车,很细,也很严厉,但为什么没有对私家车作出类似规定?

  李锋:任何车辆都不能超载,在现实中,超载也要受处罚。不过,相比营运车的超载而言,私家车超载的危害要小得多,所以,《实施办法(草案)》重在正面引导,没有作更多的规定。

  记者:对于草案的内容,市民很关心,省人大常委会会不会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李锋:此前,在起草阶段,我们也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果常委会觉得有必要,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乘车人不能乘坐满员和超载车辆,如果一辆超载车出了交通事故,最后上车的乘客,就是“超载”的乘客,是不是要对此承担责任?

  李锋:当然,既然有规定就要承担责任。虽然一般不会罚他们的款,一般不会追究他们的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超载”乘客在事故中受到损失,其享受的赔偿可能会比其他乘客低,这一点一定要引起乘客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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