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能三审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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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7:35 潇湘晨报 | ||||||||
4月3日,在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四川成都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研讨会上,课题组主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表示,我国民事诉讼可能进行多项改革,其中就包括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 三审终审制的三大现实基础
昨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三审终审存在可行性而且非常明朗。”他分析说,目前的三大司法现实呼唤三审终审制。 首先,再审的频繁说明当事人强烈感到两审终审正当性不足,希望有足够的审级来保障公正。但是再审发动困难,很难得到保障,再审只能是例外,并不是经常、普遍的。然而目前新型的、复杂的、标的较大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使绝大部分案件在中级法院就终止了,判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常常申诉上访,审判监督的频繁启动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 其次,社会的发展使当事人已经具备承担三审的物质条件。审级是程序公正的要素之一,实行三审终审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满足。“现在,交通越来越发达,当事人的物质条件也越来越好,诉讼保障、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渐渐发生作用,诉讼的物质性障碍减少,当事人有更多的能力参与更高审级的诉讼活动。”而且,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也包括了改革目前诉讼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定的老规矩,由民事诉讼法或全国人大制定收费标准,在增强收费合法性同时也可能有利于降低收费。 第三,实现判例制度是大势所趋。实行三审终审便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进行法律解释,防止仅听汇报而作司法解释的弊端。法律不健全的,可以通过三审终审创立判例制度,这非常有利于统一法律认识,增强法律的可预见性。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 汤维建同时指出:“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三审终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如此。”三审终审可以作为一个原则,但要有一定限制,应从标的额大小、案件复杂程度、重大程度、法律创制方面的作用大小等方面设定一个标准。比如,简单案件就可一审终审,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就可实行三审终审。要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审级制度。 据悉,《民事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很快组织起草正式的立法草案,而江伟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将作为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实习生刘德晟本报记者 黄志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