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能改三审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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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7:37 北京晨报 | ||||||||
专家称两审终审制易使判决受地方保护 晨报成都专讯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很可能由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前天,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研讨会在成都结束。课题组主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草人、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据悉,《民事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很快组织起草正式的立法草案。江伟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将作为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 江伟教授说,建议稿中三审程序只针对法律问题,只有二审一些重要程序违法或者法律用错了,才能进行三审上诉。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案件在地区中级法院就终止了,这使得判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其次,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常常进行申诉上访,审判监督的频繁启动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另外,三审终审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三审法院不是省高院就是最高院,他们作出的判决有利于更大范围地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 而四川省高院副院长文敬认为,原则上还是应该两审终审。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具有现实合理性,增加一级审限,意味着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只要一些特殊案件三审就可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