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迷病人留下存款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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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7: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4月4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戚淑军李术燕)省城的刘先生在探亲期间不慎摔伤,至今仍昏迷不醒,家人因不知存折密码只能望款叹息。今天,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申请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认定刘先生目前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同时指定刘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为监护人,代管刘先生在银行的巨额存款。 据法院介绍,申请人王女士是刘先生的妻子。2003年10月21日,刘先生在重庆市探亲
前几天,法官依法到被申请人刘先生所在的医院进行了现场询问和调查,并调取该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这份证明载明:“刘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本院呼吸科……患者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神志不清,无定向力、判断力等自主行为能力。”据此,法院认定刘先生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王女士提交的各类证据足以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女士为刘先生的监护人,代管其在银行的巨额存款。 为什么要由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呢?如何恢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呢?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李金星表示,目的是为了保护涉案人员的民事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经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送达后,该公民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