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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对“谢绝自带酒水”的冷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7:40 新桂网

  据《中国青年报》4月4日报道,2月5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3月18日,该局再次规定,酒店收取“开瓶费”或变相收取服务费同样属于违法行为。4月3日,乌鲁木齐15家星级酒店联名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质疑工商局“谢绝自带酒水属违法行为的规定”。

  2002年4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餐饮
业无不为之欢呼雀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属于行业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高于行业性法规。这个事实,似乎又使餐饮业人士欢呼雀跃之时增添了几丝淡淡的忧愁。

  尽管如此,出于商业利润的考虑,许多饭店酒楼还是纷纷挂出了“谢绝自带酒水”的旗帜。就这样,饭店酒楼与消费者的一场利益博弈就不可避免。当双方僵持时,必然需要第三方介入,比如工商局、物价局等。作为第三方的工商局或物价局,其杠杆到底该向哪边倾斜,这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笔者以为,寻找一条既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维护商家的利益的渠道,这是第三方目前最紧迫的任务。

  显然,如果饭店酒楼执意要按其所谓的特定“行规”行事,非要“谢绝自带酒水”,笔者以为,饭店酒楼应该遵循两个最起码的前提。一是经营酒水不能出现“暴利”。否则,政府部门绝对有理由而且必须加以监督管理,甚至依据《价格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第二个前提是,饭店酒楼不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果经营者在餐饮过程中才告知消费者,若饮用其自带酒水需收其“开瓶费”,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因此,这也是不恰当的行为。

  当然,乌鲁木齐市酒店首次联合公开反击“自带酒水”的条款,更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谢绝自带酒水的背后可能就是牟取暴利,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同时,这也体现了行业组织的管理者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认识不足,没能引导经营者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诚信经营。(大丫山)

  新桂网

  作者:大丫山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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