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条例》修改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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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11 生活报 | ||||||||
室温18℃以上,不低于16℃ 我省供热企业一致建议将室内温度规定为18℃±2℃,或者就定为16℃。即在供热期内,居民居室内6时到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 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
《条例》规定:“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温度低退还用户热费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用户停热要交补偿费 《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热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