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供热条例》侧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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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11 生活报 | ||||||||
“不能让热费被挪用的代价转嫁到受热百姓身上。”“正常保温措施是什么标准?”“交了热能损耗补偿费后,管线冻坏的责任由谁承担?”4日下午,出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人员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会者热烈发言,针对条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仔细审议。增加对热费挪用监管的条款 与会者建议,对供热企业委托物业部门代收热费问题,应增加对热费挪用监管的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指出,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与会者提出,该条款中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表述不明确。正常的保温措施是什么标准,居民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算是达到了正常的保温措施,条例中应具体说明正常保温措施的标准。“市场化经营”与“保本微利”相矛盾 与会者提出,《条例》第四条指出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而第二十九条又称热费标准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这样的表述与市场经济不符。建议“保本微利”应改成供热单位不能牟取暴利,供热价格制定应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交热损耗补偿费管线冻坏谁管 居民交了热损耗补偿费后,如果管线被冻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停止用热,还要交热损耗费,是百姓争论的焦点。 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当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目前,居民们室内装修都花费上万元,要是交了补偿费,管线被冻裂的损失供热单位也承担不起,这就要靠用户和供热单位签订的停热协议来解决问题。 热能浪费问题不容忽视 与会者提出,《条例》明确了室温标准,但热能浪费的问题如何解决?现在供热存在冷热不均问题,问题在于达不到分户循环,分户计量。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楼房供热设施上实现一家一个阀门,这样既可以节约能源,又能减少百姓负担。(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