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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墓抛撒骨灰无"法"定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42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梅天磬/文汪兴宇/摄

掘墓抛撒骨灰无"法"定罪(图)
侵犯骨灰是否属于侮辱尸体,各方有争议。 [新闻导引]

  《刑法》规定侮辱尸体有罪,但是骨灰等不等同尸体,骨灰有没有人权,却在法律条款中没有涉及,日前,兴城市发生一起“掘墓扬灰”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按照侮辱尸体对“掘墓扬灰”的赵某进行了调查,但是检察机关却认定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为此,受害者家属接二连三申诉到省内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得到维持原决定的答复。此事件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司法界人士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部分专家更是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对此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以弥补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一场情理与法理的激烈碰撞就此展开。

  意外故人竟遭掘墓扬灰

  清明节是祭奠故人表达哀思的纪念日,然而对于兴城市的老李一家人已经成了一种奢望,惟一可以寄托对亲人哀思的骨灰,却被别人无情地抛撒了。

  没有了骨灰,他们如今只能无奈地在心中默默地悼念亲人,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一度希望把抛撒骨灰的人送进监狱,可是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告知,他们的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法律没有这样条款,李某家属面对这样的法律空白提出了质疑,死者的权益怎么来维护。

  2003年5月,兴城市郭家镇大石村的李某撒手人寰,李某死后,亲人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对尸体进行了火化,火化后把骨灰拿回家里。但是按照当地的习俗,还要选一个地方埋葬骨灰,于是几天后李家人开始琢磨给骨灰“下葬”这件事,但谁也不曾想到,就是由于地点选择的问题,造成了他们日后永远的悲伤。

  李家亲属共同选定的是一处清静、周围环境好的林地,希望这样能使死去的人安眠于地下。墓地选好后,家人又找人立下墓碑刻下碑文,把骨灰下葬到选中的地点,同时对坟地附近进行了简单的清理,随后一家人进行了祭拜礼。

  时隔不久,当李家人再次去上坟祭拜时惊愕地发现,李某的墓碑倒了,坟地上隆起的土堆也被铲平了,最重要的是,李某的骨灰盒也不见了。

  眼前发生的事让李家人愤怒不已,想找出是谁毁掉了坟地,更想找到李某的骨灰,家人在周围寻找了许久也没有结果,就发动亲朋好友共同前来寻找,可是半天过去了依然没有结果,李家人无奈只好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公安机关抓到掘墓的“凶手”。

  态度最高检认定扬灰无罪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便侦破了此案,坟地所在地荒山树林承包人赵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推倒墓碑丢弃骨灰盒的人就是他。

  原来,当赵某上山护林发现新修的坟地后十分气愤,觉得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将坟地建在树林里不应该,更让赵某生气的是,自己的林地里有这么一个坟地十分不吉利。

  看着墓碑上的名字很陌生,一怒之下,赵某拿起镐头几下子就把坟土扒开,挖出了骨灰盒,可当他刨出骨灰盒后,赵某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于是随便找个地方把骨灰扬了,并丢弃了骨灰盒。

  警方的传唤让赵某感到些许不安,但是周围人的议论很快又让赵某坦然了,特别是一位有见识的亲属不时地安慰他说:“你既没杀人也没放火能有啥罪?很快就应该放你回家了!”但当兴城市公安局对他以侮辱尸体罪向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时候,赵某傻了眼。

  不过,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关于“骨灰”不属于“尸体”的司法解释,据此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决定对赵某不批准逮捕。

  李家人万万没有想到会得到这样一个回答,对这个结果自然是不满意,于是向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科申诉,申诉科经过审查后认为此案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于是作出了维持不批捕的决定。

  李家人再次不服,又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申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作出了维持不批捕的决定,最后李家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应该批捕。

  律师扬灰侵犯了公序良俗

  检察机关的不予批捕宣布了赵某的无罪,然而这个无罪宣布犹如一个响雷震动了当地的社会各界,更多的人则对法律的空白提出了质疑。

  最先提出自己观点的是为李某辩护的律师。他认为,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伤社会风化,并容易造成群众间的矛盾,酿成大的冲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此专门规定为一种犯罪。

  掘墓扬灰的行为与侮辱尸体的行为一样,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伤社会风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此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显然违反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从本案来看,如果法律不对赵某进行制裁,李家人肯定会觉得委屈,如果法制观念再淡薄一些,很可能作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那时想补救也来不及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称,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侮辱尸体罪中所规定的“尸体”指的是遗体和遗骨,对遗体采取奸淫、鞭打、暴露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判例居多,对遗骨采取暴露、抛弃、毁损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判例也不少。

  如湖南省祁东县周来兵为泄私愤,挖开周某祖坟,将周某的祖父和父亲的尸骨扔至坟墓外和江中,被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浙江义乌的丁宗盛、丁宗成,河南商丘的蒋运德,也因掘墓抛骨被判刑。

  遗骨和骨灰,都与遗体有区别,但他们又都从遗体演变而来,那么,既然对遗体腐化后变成遗骨进行贬损的行为可以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而对遗体直接被火化后的骨灰进行贬损的行为不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显失公平。

  从我国目前的殡葬管理制度来看,除了为尊重当地民俗,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保留传统殡葬方式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均实行火葬,如果对贬损“骨灰”的行为不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的话,那么《刑法》所规定的侮辱尸体罪只能在保留土葬方式的少数民族地区全面适用,对实行火葬的地区则只能对尸体被火化前以及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私自土葬的适用,这样,同一部法律的同一种罪名,因殡葬方式不同,竟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且如果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火化后土葬被掘墓扬灰做不定罪处罚,而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私自土葬被掘墓暴尸却可以定罪处罚,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对我国殡葬管理制度也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专家精神赔偿适用这类案件

  葫芦岛市的律师界普遍认为,本案当中贬损骨灰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是对死者灵魂的亵渎,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按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刑法》中的确没有对这一行为量刑,他们更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的进程,并将侮辱尸体罪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以免再出现类似的“左右为难”的案件。

  法律界专家解释说,首先,坟地所在地点属于赵某的承包地,从法律上讲他拥有对承包地区域内事物的处置权。李家人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骨灰埋在赵某的承包地中已经构成了对赵某权益的侵害,因此来说应该是李家人有错在先。

  但是,赵某对骨灰的处理也确实有失妥当。赵某的行为很容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导致严重的后果,对自己对他人都不负责任。另外,骨灰是死者家属非常重视的“遗物”,擅自将其抛撒是对死者和死者家属的不尊重,对死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因此,赵某应该受到道义和良知上的谴责。作为当地的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协调好这一事件,让双方对此都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态度。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的杨建国律师则提出了此事件的另一种解决方式。检察机关不批捕赵某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赵某没有责任与过错。杨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此事,那就是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赵某。毕竟赵某的行为已经使李家人心理上蒙受了巨大的阴影,据此李家人可以要求赵某赔偿他所损坏的墓碑、骨灰盒等物品,同时还可以感情受到伤害为由向赵某提出精神赔偿,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规链接]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但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废止了这一制度,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要具有明确性,即在客观上具有可把握性,使国民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防止司法机关恣意妄为。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骨灰类推为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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