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侵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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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42 沈阳今报 | ||||||||||
“酷比龙”代理律师吴报建称,“酷比龙” K TV歌曲库中提供的,即使某一部MTV从内容上看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在附加歌词文字表示、加入歌词字幕掩映功能,对歌词演唱声音和伴奏音乐进行分音频记录处理等一番整理、处理后,卡拉OK不再是MTV本身,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范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典型的讼棍行为!明明侵权,偏要辩解,而且专抠文字细节。看起来是忠于律师职守,但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有着恶劣的影响。保护知识产权在我国已经达成共识,不论有什么理由都是对辛苦建立起来的产权意识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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