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一男案余波又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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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52 上海青年报 | ||||||||
轰动一时的香港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一男“灭门”惨案余波又起,死者之一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一纸诉状将案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人民币120万元。昨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广州日报》供稿
状告物管公司失职索赔120万 起诉状称,去年5月26日16时许至27日凌晨3时许,被告罗军、张涛、郑安、胡钢携带作案工具到信托花园9栋E101房借口送东西骗开房门,作案长达11个小时,杀死5人,物管公司竟没有丝毫发觉。案发期间,罪犯多次进出信托花园,竟畅通无阻,甚至整个物管公司竟无一人发现,门卫形同虚设。几个罪犯作案后又畅通无阻地离开,致使原告女儿、外孙女在家中长达10多个小时陷入绝境,本可以得到救助却最终无人发现施救而被害。 起诉状认为,由于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及盘查可疑人员,才给罪犯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其有充分的作案空间和时间,其管理出现明显失职,对该案的发生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文兵遂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失职”导致女儿向永进、外孙女杨某某被害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原告物管公司有义务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被告《物业管理合同》明文约定无此义务 向文兵的代理律师王新年称,被告物管公司是一家拥有二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有责任对所管理的信托花园,尽到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助工作,而该公司却没有尽到此种责任,这种明显失职的行为已经违反《物业管理条理》第47条的规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管公司的辩护人对此进行反驳。他称,物管公司与受害人间没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约定,相反,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在其管理内容或职责范围内,所以物管公司并没有承担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他指出,2003年1月2日,物管公司与信托花园业主委员会续签了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第2条第7款约定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为该公司管理事项,而并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合同第5条第12款规定物管公司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原告安保管理严重失职,形同虚设 被告交友不慎、“引狼入室”,责任自负 向文兵称,他过去与儿子曾去过该小区,当时保安对他们俩都进行了身份登记,但是,案发前罪犯罗军等人多次进小区在向永进住处“踩点”,保安没有询问,也没登记。案发当天,罗军多次进出并长时间在小区门口守候,被告公司均没有干涉。惨案在小区内发生了,这是铁的事实,而正是该物管公司管理上的“严重失职”才种下了悲剧的种子。 被告方辩护人称,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发生完全基于受害人(向永进)交友不慎、“引狼入室”所致。尽管物管公司要求进入者办理登记手续,依然无法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因为,防止入室作案的设施在于单元门和户门,而这两道双重保险的大门均是受害人向罪犯开启的。物管公司是无权阻止业主同意进入的人员的。所以,被告物管公司称,受害人受害的原因与物管公司的管理无关,伤害结果责任应自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