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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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56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王黎、张宗堂)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决定明确,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政府部门的受理期限由以前的30日缩短为20日;同时规定,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
决定明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据悉,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5449家,从业人员36233人;2004年全国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接待流动人员4877万人次,登记要求流动人员1314万人次,帮助572万人找到了新工作或转换了工作岗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