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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计划收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0:2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针对关于“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

  工行、中行、农行都表示,总行并没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通知和文件下发。但他们同时表示,其各地分行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贷合同里就已经明确规定
了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同为准。

  对于提前还贷银行应否收取违约金一事,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那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显然是不妥的,是违反《合同法》的”。

  王前虎说,他注意到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违约金条款,“这也是银行业在贷款领域竞争中的试金石———是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还是着眼于市场信任”。他指出,是否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国际惯例之说。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孟繁超教授说,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银行无权在合同约定之外作出收取违约金的规定;如果贷款合同中规定可以提前还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提前还贷,银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据《合同法》,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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