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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定新交法实施办法确定机动车减责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4:46 温州新闻网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机动车撞人未必负全责。昨(4)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提出: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城市机动车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与其他道路的不同情况,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具体标准。

  道路安全责任明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原则规定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时间的应急预案等。同时。草案还分别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以及公民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例如,“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示标志”等等。

  违法信息“一卡通”

  针对目前驾驶员违法信息难掌握的实际,草案提出通过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建立公安交通、保险、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这一构想。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相关信息”。信息卡实行免费发放,并必须随身携带。

  电动自行车需“持证”行驶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具有一定质量、速度,且容易对驾驶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形成潜在威胁的非机动车。对上述三类车的管理,草案规定,“应当经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号牌,并随身携带行驶证。草案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载一名护理人员。

  超载、酒后驾驶最高可罚2000元

  制定具体的罚款处罚执行标准,是《道法》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权利。结合我省实际,草案拟将我省的罚款执行标准定在《道法》规定幅度内中等偏下的水平。不过,对于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则拟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

  草案第50条还针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不同情况,对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了具体罚款处罚标准。例如,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速50%—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速70%的,处2000元罚款。

  高速路上撞人最多赔1万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草案同时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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