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十条禁令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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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敢“吃”当事人法官丢饭碗 本报讯法官私会案件当事人,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通通要离岗。昨天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出台了“十条禁令”,将从5月1日起在法官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建起有效的“隔离带”。
省高院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法官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的位置,制定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即该院的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在办案中如有以下10种违反审判纪律情形的,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将其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除法律规定情形以外,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机构的;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的; 非工作原因为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联系或介绍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的; 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及索取、接受其财物的; 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 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牟取私利的;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为牟取私利或为照顾人情、关系,故意拖延办案而造成超审限的; 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 (林洁 杜晓辉)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