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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开收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5:58 扬子晚报

  上海讯 吕女士决定提前归还家里20万元的银行房贷,但到银行一问,提前还贷出现“排队现象”,她即使立刻提出申请也要到年底才能办理。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部分银行已开始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目前,四大银行的上海分行普遍将一年设定为是否收取违约金的门槛。建行上海分行将一年内能否提前还贷的权利把握在自己手中,其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者需经银行同意
方可在一年内提前还款,换句话说,银行不同意,一年内借款人是无法提前还贷的。而工行上海市分行则规定,对于未满一年提前还款者,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上海银行对购房6个月内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4%作为违约金;而民生银行则规定一年内提前还贷,收取提前还款额的5%作为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是否是“霸王条款”,银行方面认为,根据我国《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而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也表示,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就没有问题了。

  另据消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已对购房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该地的农行建行工行两月内也将出台相关方案。

  中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行早在2001年就将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列入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所以并非如外界所说的是针对加息引起的个人提前还贷高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对此,广东省房协法律顾问、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指出,如果各家银行都将收取违约金列入房贷合同,就很容易造成行业联盟,消费者只有被动地接受,就像现在争议颇多的购房合同与交定金事件一样,消费者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因此,政府、媒体以及各方面应该呼吁,银行不能对市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黄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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