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8:55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姚润丰)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办法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
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要求,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征地补偿,办法明确规定,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办法指出,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关于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办法明确规定,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