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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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8:5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姚润丰)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办法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
办法要求,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征地补偿,办法明确规定,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办法指出,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关于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办法明确规定,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