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需补休3倍以上加班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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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20: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厦门4月5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的该《条例》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企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3倍以上的加班时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太平说,厦门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有些行业、
目前《劳动法》只是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是否可以安排补休并没有作规定。黄太平认为,无论是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均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量的一种补偿。如果对法定休假日加班仅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同时也无法满足当前劳动者需求的多样性。于是,条例规定,对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劳动者本人如果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