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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尚未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乐清市柳市镇“嘉鸿国际公寓”的预定房者包晓峰,诉乐清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证》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

  2004年1月,包晓峰用30万元人民币预约定购了“嘉鸿国际公寓”北幢21层05室。2005年2月,乐清市房管局向“嘉鸿国际公寓”的房开公司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证》,房开公司通知包晓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晓峰认为合同中的房价、建筑面积等与事先获知的
不一致,且“嘉鸿国际公寓”的开发商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乐清市房管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证》,违反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是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之一)于是,包晓峰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3月8日、3月11日曾作报道。)

  在庭审中,乐清市房产管理局的代理人辩称,此案的第三人嘉鸿公司在办理预售证时,提供的证件材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嘉鸿公司在《第三人意见书》中表示,公司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为970万元,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829万元的3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5%。

  包晓峰的代理人称,有关证据表明2829万元仅是工程建设中土建、水电两项的投资。据有关证据推算,工程总投资将在7473万元(项目计划总投资16773万元减去该宗土地出让金9300万元)。目前,有效证据显示房开公司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只有570万元,仅占7473万元的8%左右。 本报记者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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