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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不能算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1:37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电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房贷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争论,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郭耀黎认为,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认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王惠说,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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