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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车拖死女孩案凶手今日将被注射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2:21 新闻晨报

  据长春晚报、巷报报道,昨日9时30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备受市民关注的付中涛案件二审开庭。审判长宣读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宣判结束,付中涛的5位家人被允许与其见面。10时许,付中涛的亲人获许进入候审室
与付中涛见面,他的家人包括其女友王硕都是哭着进去哭着出来。有关人员告诉付中涛的父亲,要他给付中涛送几件新衣服到看守所,准备行刑的时候穿。据悉,今日将对付中涛注射执行死刑。

  新闻背景

  2月1日13时30分,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开关厂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付中涛驾驶一辆白色林肯轿车将10岁女孩肖金萍撞倒拖出近3公里后致死。2月4日17时05分,犯罪嫌疑人付中涛被抓捕归案。

  法院推翻其律师辩护主张付中涛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后,付中涛律师提出4点疑义:

  第一,被害人肖金萍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其横穿道路违反交通规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第二,被害人肖金萍应是被撞后头部着地而死亡,不是拖带致死。

  第三,付中涛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第四,被告人付中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计算。

  在本次判决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付中涛辩护律师的疑义,作出如下陈述:

  肖金萍家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付中涛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使用伪造的行车证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不立即停车,抢救伤者,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依据规定:“付中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金萍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肖金萍死亡原因为拖带致死法院认为,被害人被拖带致死是专业人员依据伤情作出的结论,无证据证明此结论不当。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付中涛行为为故意杀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付中涛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后进入轿车底盘下,仍驾车加速行驶,拖带2300米掉下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付中涛驾车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中涛在肖金萍被撞后知道其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仍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肖金萍死亡赔偿应依照城镇标准被害人肖金萍其父肖云成于2001年4月到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井上班,租住地是矿区职工驻地,原审判决依此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红波 陶铮 孟志肩 赵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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