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约定,银行无权收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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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2:23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提前还贷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消费者处于弱势应得到保障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每一个购买房子的消费者所签署的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 申城提前还贷规定不变一年之后无需缴违约金 据解放日报报道,目前申城银行业提前还贷相关政策并无改变。四大国有银行的上海分行均表示,从放款日开始计算一年以后,提前还贷一般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但贷款后一年之内提前还贷的,则不同程度都要收取违约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