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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如无约定 银行无权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2: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
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丁海军)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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