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能随便“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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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3:00 山西新闻网 | ||||||||
事件:针对南京仙林大学城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大学城所在地的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高了“大学生偷盗案件犯罪标准”:普通市民犯罪“底线”是2000元,而大学生犯罪的“底线”是4000元,此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据4月2日《大河报》) 大学生应该是带头守法的人群,还是被法律照顾的特殊人群?大学生究竟是不是特殊公民?
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出台的这个规定,初衷是为了给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站在社会的高度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和教育学生”,这个想法无疑是好的。但此举给人的感觉就是在校大学生是法律的“特权生”,让人不禁疑问,需要“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和教育”的难道仅仅是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外的其他人难道就不需要挽救和教育?在校大学生触犯了刑法,可以不批捕、不被拘留,而是继续留在学校;那么一个触犯了刑法的社会青年,为何不能继续留在他所在的社区里?在校大学生可以在大学里被“帮教”改造,社会人员也同样可以在社区接受“帮教”改造啊。 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不批捕、不拘留,是对其犯罪行为不予以惩罚。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认为,对犯罪的大学生不批捕、不拘留,而是让其周围的学生、学生会干部和学校的保卫人员对其“帮教”。这存在一个悖论,因为惩罚犯罪分子,只有执法人员才能去执行,而周围的学生、学生会干部和学校的保卫人员,他们是普通公民,不是执法人员,当然也就不具备执法资格。退一步说,即便是周围的学生、学生会干部或学校保卫人员可以去“帮教”犯罪的大学生,但他们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值得商榷,谁又能保证他们的“执法”质量? 而且如果“帮教”人员疏于“执法”,或者把握不准“执法”的度,对于被“帮教”的犯罪大学生来说,要么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要么在被“帮教”过程中,其权利受到“合法”侵犯,这样到底是不是“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和教育”还有待商榷。 针对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有位法学专家说的好,司法机关首先要理顺自己的执法理念,其首要职责是执法而不是考虑社会效果,本着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才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一位高校管理者也认为,把一个偷盗犯留在学校,对其他学生也是不公平的。对待大学生犯罪应该发现一个严查一个,这样法律才能产生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如果为了避免犯罪的大学生因被批捕和拘留而丧失继续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完全可以在其被拘留期间让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待服刑结束后再继续学习,也是可以的。仅仅因为怕没有继续学习的机会就不批捕、不拘留,使其免于处罚,让法律打折,这种做法无疑是纵容犯罪,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司法理念。林大手(河南)(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张鹏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