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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4:10 东南早报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早报记者周长锋通讯员陈相秋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条例》进行解读。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太平说,《条例》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防止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工资报酬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劳动部门在处理工资纠纷时常感棘手,尤其是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出台地方法规对工资支付进行规范,这在我省还属于首例。

  据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举办《条例》的学习培训班,邀请市人大法制委等参与《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起草、修改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针对《条例》的热点、难点进行讲解。

  权威解读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如是说

  停工工资照常发延期限定30日

  如果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造成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的,显然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后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规定,《条例》对工资支付做了规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条例》考虑到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非都出于故意或恶意,有时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如果硬性要求,反而会造成劳动者收入降低甚至失业。遇到这种情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既照顾到用人单位实际困难,又对延期支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不给工资不得招新工人

  欠工资赔偿金最高一倍

  为有效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依法处理仍不改正的情形发生,防止拖欠的工资越积越多和出现新的拖欠,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50%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发工资须提供工资清单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作出约定;同时对工资支付的周期、形式、工资标准的最低保障、工资关系的起算时间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年薪制”和“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时间也分别作了规定。

  工资纠纷在当前劳动争议中占相当大比例,由于工资支付活动的短暂性,过去,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往往因工资支付凭证的缺失而无法有效地依法维权,同时也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清单和支付表中应当对工资支付的具体内容作详细记载,以方便劳动者的知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节假日加班可补休

  1天可以补休3天

  加班是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情况下劳动,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休息日的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条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情况下加班工资应支付不低于150%和200%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劳动法》仅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条例》规定:“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对此,劳动部门的解释是:这是由于厦门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有些行业、单位的劳动者收入水平也较高,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后,一部分劳动者不愿意拿加班工资而更希望得到补休。如果对法定休假日加班仅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同时也无法满足当前劳动者的多层次补偿需求。《条例》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建筑工程拖欠工资

  承包发包人先支付

  当前,建设领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报酬取得权比较突出,此事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而导致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出台背景/提议者民盟厦门市委如是说

  只是关注外来工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记者了解到,最先提出制定《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的是民盟厦门市委。民盟厦门市委的调研员詹永智说:“我们一直都在关注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只是我们提出‘关注外来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据了解,厦门市劳动局去年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50%以上跟工资的克扣和拖欠有关。厦门有外来务工人员近80万人,他们在为厦门发展作出贡献。然而他们当中一些人却经常陷入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中。在2003年厦门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民盟厦门市委提出“尽快制定《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作为这项提案的主要承办单位,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在2003年3月就整理出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初稿,规范了提案中要求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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