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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祸夺走亲人命死亡赔偿金搅乱了亲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4: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闻背景

  河南省杞县农民毛林的离去,不仅带给年迈的双亲、中年的妻子永远的悲痛,也撕裂了浓浓的亲情。而这一切,都源于他身后那5万多元染血的死亡赔偿金。

  飞来横祸留下5万元赔偿金

  1994年4月,毛林与邻村姑娘小荣结婚。第二年,小荣生下一个男孩,取名毛龙。

  毛林老实勤快,会些泥瓦工匠活。平时,他就随一家私人建筑队在县城附近干活,完工后再晚也要赶回家,吃口妻子做的饭菜,抱抱可爱的儿子。

  2004年春节前夕,小荣再次怀孕。生育二胎要办理准生证,否则要受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罚。于是,夫妻两个便把上小学的儿子留给父母,踏上了外出“淘金”的列车。

  两人来到一个铁矿打工,毛林每天用手推车推铁矿石,一车两块钱。日子过得清苦,生活却也充满了欢乐。后来,毛林又下矿井,但经常感觉活儿太累,太危险,以至于下去后小腿都发软。然而,就在毛林打算领完工资就辞工时,悲剧发生了。

  一天傍晚,该下工了,小荣像往常一样做好饭,来到路边等候丈夫。别的工人都陆续回来了,就是没有见到毛林。小荣有点急了。

  她看到路人边走边议论“出事了”,有人被铁矿石砸死,到医院就死了。

  当小荣见到丈夫时,他已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

  毛林的母亲、叔叔毛键及岳父等人连夜赶来处理后事。最后,亲属们与矿上达成协议:赔偿小荣、儿子、毛林的父母及小荣腹中的孩子55560元。另外付给家属2000元路费。

  尸骨未寒赔偿金掀起风波

  怕以后因这些赔偿金闹不愉快,毛家人商量后决定,以毛林、小荣夫妻二人所生儿子毛龙的名义将这5万多元存入银行,供其以后上学的花费,二老的后事由三个闺女负担。

  安葬完毛林,叔叔毛键独自去了银行,回来后递给小荣几个存折。原来,他用毛龙的名字,在两个存折上各存了1万元。又在另外两个存折上分别以毛林的父亲毛汉和叔叔毛键的名字,各存1.5万元。

  不久,毛键找了个借口,从小荣手中拿走了四个存折。此后,小荣多次找到毛键,却再要不回存折了。为此,两人还发生口角。

  在村委会,小荣娘家与毛家亲属好一番争吵。村干部刘影说,让毛键将存折放在他那里,将四笔钱存到一起,由他保管。小荣啥时需要钱,找他要。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小荣及娘家人都感到满意。

  2004年8月7日,小荣在县医院产下一个男孩,取名毛孩。大儿子要上学,小儿子要喝奶粉,这都需要钱。小荣便去找刘影,却被告知存折在她公公毛汉手里。

  可公公毛汉说自己没见存折,这次,小荣又与公公发生了口角。

  对簿公堂撕裂亲情要维权

  伤透心的小荣无奈之下来到杞县法院,将公公毛汉、婆婆王花、叔叔毛键及村干部刘影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将丈夫留下的钱还给自己和孩子。

  2004年9月22日,杞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冻结了毛键存入银行的四笔存款。

  由于被告拒绝提供死者亲属与铁矿所签订的协议书,办案法官只好前往铁矿进行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及赔偿情况。

  2004年11月12日,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称,丈夫发生事故后,铁矿一次性赔偿了55560元抚恤金。扣除丧葬费、交通费等,所余5万元一直由被告毛键保管,并存入银行,丈夫死亡时,原告怀有身孕,后生育男孩毛孩。因原告患有疾病,要求给付部分钱款治病,遭到拒绝,村干部刘影将该存折占有,也拒绝给原告。几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四被告退还原告现金4.2万元。

  被告称,从铁矿领取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毛林的父母,任何人也无权分割。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满足,她应该通过其他渠道向其丈夫生前所在的单位索要。毛键去矿上参加谈判,是替自己兄嫂索要赡养费的,所得的钱除了丧葬费外,剩余部分就是两位老人的赡养费,埋葬毛林后,已经给付原告4200元。毛键和刘影并未掌握该笔钱款。

  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毛林在事故中死亡后,铁矿一次性赔偿其家属55560元,铁矿没有按照标准来赔偿,也未对各项损失进行分割。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铁矿支付的赔偿金应包括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补偿金。埋葬毛林后剩余的5万元钱应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补偿金。原告小荣和丈夫所生育的两个孩子为被扶养人,小荣是死者的妻子,因此,赔偿款不能由被告毛汉夫妇独占,原告应得到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和死亡补偿金。毛汉独自占有这笔赔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该款被告王花、毛键、刘影三人没有实际掌握和控制,三原告要求王花等三人退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已经给付原告现金4200元,因被告的三位证人陈述相互矛盾,且原告小荣又不承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毛汉退还小荣应得死亡补偿金2984.68元;退还毛龙应得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共计9773.69元;退还毛孩应得生活费、死亡赔补金共计16562.71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解析一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许新启(杞县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里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毛林是在受雇于铁矿进行采矿作业时被铁矿石砸死,作为受益方铁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毛林的家属有权要求雇主就死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铁矿方与死者家属所达成的一次性赔偿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有效的,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一个重要依据。解析二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许新启: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一方给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它给付的是一种经济损失,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该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赔偿请求权。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结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故此他们应得到这笔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毛林在非正常死亡后,对妻子、父母及两个孩子所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他们五人都是该笔死亡赔偿金的领受人,应平等享有。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对毛林所留下的5万元赔偿金中,扣除死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父母的赡养费后,对剩下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平均分割。

  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毛林死亡后,需要其扶养的人员有其两个儿子和父母。两个儿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其年龄平均进行计算,直到十八周岁为止。父母的扶养费,需计算出具体数额,由死者及三个妹妹共同承担。案件中,死者毛林留下的5万元死亡赔偿金,应该先扣除两个孩子的生活扶养费及父母的扶养费。解析三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

  许新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死者毛林死亡后所留下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其生前扶养、赡养的情况进行分配。其配偶、子女及父母都享有相应的份额,但是他的父母出于其他考虑,独自占有该笔赔偿金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这侵犯了死者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权利,理所应当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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