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罪犯缓刑改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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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罪犯赵崇朝在缓刑期间,持枪威胁、殴打并用刀砍人致伤,因证据不足,赵一直逍遥法外。郫县检察院获知此事后,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昨日,郫县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撤销对赵的缓刑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2002年12月18日,赵崇朝因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其朋友与张某发生纠纷,赵前往助战,并持64式手枪威胁张某并进行殴打。2003年7月15日,
去年4月,郫县检察院掌握了赵崇朝部分犯罪事实,立即对团结镇派出所提出口头建议。同时,检察院在走访大量群众,调集赵崇朝有关案情材料后,认定赵的犯罪事实已达到立案标准。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建议县公安局依法报请法院撤销赵缓刑,并收监执行。曹桂清徐旭记者王仁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