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给交通执法人员下罚款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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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实施办法(草案)》时提出,应该增加监督、限制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执法的条款。管司机也要管警察 赵岷委员:《实施办法》(草案)缺少对公安交管部门、交警执法行为的监督,严重不公平。应该对交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提出要求,对违法执法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交管部门设置道路通行设施、灯光、标志的责任作出规定。
熊继尧委员:《实施办法》(草案)的最大缺陷就是“只管人民不管警察”,很像一部“部门法”。应该制定对交警执法权力进行监督的相关条款,而且明确一切罚款交财政。 罗松柏委员:建议增加“交通管理单位不得对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也不得设置专施罚款的机构和队伍”等相关规定。行人引发事故也应有责 夏代川委员:立法应坚持公平、公正,一切依法办事,《实施办法》(草案)依照《道法》的规定,规定了“无责赔偿”的相关条文,这不公平。保护弱势群体并不等于保护愚昧和落后,如果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引发的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双方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信息卡制度可斟酌 周维莲委员:实行安全信息卡制度,实际上是增加了一种证件,不利于简化程序和方便驾驶员,建议再斟酌一下,看可否在现有驾驶证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赵岷委员: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违章、记分情况都有记载,再搞一个“信息卡”没有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