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任何单位不得买卖产妇胎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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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据央视报道,卫生部昨天就产妇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据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介绍,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罗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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