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原移民局长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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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17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颖 通讯员 周一志)因受贿被检察机关指控后,竟在法庭上辩称受贿款属于合法报酬。在大量证据面前,近日,由万州区检察院侦办的重庆市巫山县原移民局局长向登良受贿一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后,向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向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巫山县移民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之便,分8次共收受重庆某地质勘查队副队长刘某,及原万县市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金共计
该案在庭审时,向及其辩护人辩称收受的这16.5万元不是受贿款,其中一部分是刘某、王某送给他的专家评审费,属于合法报酬,而另外的款项也是2004年3、4月份,刘某、王某在看望向生病的岳父以及帮助其儿子读书等送的钱。向称,这些费用是双方在工作关系结束后才给的钱,事前双方又没有约定,因此也不属于受贿的性质。 万州区检察院指出,从本案收集的证据来看,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向登良系当时的巫山县移民房屋地质安全评价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也无证据证实刘某送给向登良的款项是专家评审费。同时,刘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帮助其儿子读书送的钱,虽然以前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但行贿人刘某、王某是基于被告人向登良当时的身份、职务和先前已经为他们谋取了利益的缘故才送的钱,只不过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钱给他儿子读书”为名而已,不影响受贿性质的定性。 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