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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案情私放疑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23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延安讯(记者 宁军)在调查一起抢劫案中徇私枉法,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制裁至今未能归案,宜川县公安局云岩刑警中队原教导员兰东胜近日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隋延强与李海洋饮酒后,在宜川县云岩镇新庄村堡定峁山坡处拦住受害人王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抢走630元。12日下午,王某与家人
将隋、李二人扭送至云岩派出所。后云岩刑警中队原教导员兰东胜将二人押解到宜川县公安局审讯。随后,与兰相识的李海洋的姨夫吕某到县局打听情况,找到兰东胜,问如果双方愿意调解行不行,兰准许了吕的请求,后调解未果。而兰东胜在向主管副局长汇报时称该案证据不足,收取了隋、李二人各1415元用于支付受害者医疗费,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将二人释放,致使二人至今在逃。

  宜川县法院认为兰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遂于2004年9月2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兰东胜免予刑事处罚。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认为被告人兰东胜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该抢劫案中,徇情枉法,隐瞒案件主要情节,使该案既未立案,又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制裁,至今未能归案,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处以刑罚。

  近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纳抗诉意见后作出终审判决,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兰东胜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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