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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权收取房贷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48 大连晚报

  法律专家称提前返还房贷不算违约;中消协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房贷违约金 据新华社4月5日电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
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贷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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