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无权收“房贷违约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丁海军)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由此,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