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 人民监督员投票作定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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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14 新华网 | ||||||||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首起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自侦案件,在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监督后,最终人民监督员以全票维持了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据悉,此案是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后,宣武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对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进行审查的第一起案件。 袁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业务员。2004年袁某所在的国有公司清产核资时发现,袁某在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在对此次案件监督过程中,认为宣武检察院反贪局掌握的证据确凿、充分,全票通过了宣武检察院对袁某作出的逮捕决定。 据了解,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单位之一,目前共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5件10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规解读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在撤案、不服逮捕决定、不起诉三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对这三项决定予以审查监督。检察官在向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宣布批准逮捕决定书时,同时会告知对方如果不服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检察机关将启动人民监督员审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如果表示不服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检察官将向其提供纸、笔要求疑犯将不服批捕决定的理由书写在纸上。对于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的案件,将先由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重新审查,审查结果维持原批捕决定的,就将启动人民监督员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审查同意原批捕决定后,批捕决定生效。人民监督员对原批捕决定提出异议的,上交检察长或检委会进行审查,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长或检委会的批捕决定仍有异议的,将交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李罡宋征)(责任编辑:张守生)(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