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安置一名残疾人 多缴万元就业保障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15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平实习生赵馨)记者从市残联获悉,由于今年首次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审核,一些单位还在准备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规定的年审材料,担心超过规定年审期限。为此,市残联决定将原定于3月31日的年审截止日期延长到4月30日,有关单位可尽快到相应残联办理年度审核。对于逾期仍未办理的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从5月1日起对其全额征缴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征收,征收范围和强制力度都不是很大,很多应缴的保障金没有征收上来。为此,本市今年改由地税部门代征此项保障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不仅将被“曝光”,还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本市目前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企业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就要多缴纳15000元以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此可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