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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红头文件”需经备案审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19 大众网
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红头文件”需经备案审查(图)
  许多地方将各类非机密或解密的政府文件、法规等资料及时向公众免费开放,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资料照片)

  4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家认为,这是我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实质之举,将有利于及时纠正与上位法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地方保护、阻碍市场统一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

  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备案

  《规定》指出,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范围的这一界定,明确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门扩大到了乡镇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这是我省首次提出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备案监督工作体制。

  备案的重心是审查

  备案的重心是审查,从而真正树立政府法制监督的权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违背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50日内做出处理,规范性文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

  审查的主要事项:一是看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四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五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具体处理时间上的规定,将改变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现象,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以标准文本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使得各部门制定文件必须透明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这一规定有利于形成一个双方交流互动的平台。

  严格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案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监察、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上级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制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政府的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报送或不按照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是指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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