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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条例》通过 旅游业可望做大“蛋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23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余凯通讯员田晓杏实习生郭黄胤3月31日通过的《湖北省旅游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可以有偿转让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旅行社可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服务。这预示我省——

  景区转让经营权

  条例规定: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一直以来,国家关于景点经营权转让方面没有任何规定,无法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否合法或违法。因为这道门槛,实践中旅游业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就变得较为敏感。理论上,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各主管部门只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但多年以来,许多景区主管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忙”经营又“忙”管理,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难以两头兼顾。而现实的情况是,近几年各地又在悄悄“试水”,将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已成为吸引资金、开发当地旅游产业的重要途径。当年,守着山水资源却无钱开发的武汉黄陂长岭镇政府,将木兰天池的独家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武汉丰泰房地产公司50年,约定门票收入的30%返还长岭镇和当地农民。公司当年投入2000万元,仅用130天时间建成了天池景区。开业两年多,接待游客总量超过80万人次,营业收入达1800万元。在外省,四川省旅游局宣布出让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三星堆遗址开发保护区等10大著名旅游景区及100多个景点的经营权;“双世遗”武夷山风景区以特许经营权租赁方式转让给武夷山旅游股份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期38年。5月1日条例施行之后,我省类似“天池模式”的合作开发终于可以“名正言顺”。不过,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也特别提醒,有偿转让经营权必须重视4个问题。首先开发必须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二是建立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对景区价值,尤其是景区品牌等无形资产做出准确评价;三是在开发过程中重视资源保护,防止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四是科学规划的贯彻实施,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务活动可交旅行社运作

  条例规定: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某省直机关的接待科科长汪女士几乎快成专职导游了。武汉市的景点自不待言,省内如神农架、三峡、武当山等风景名胜区她也都是“去得不想再去了”。因为上级单位、兄弟单位与本单位相关公务活动频繁,每次她都得亲自作陪,除她外,相应级别的领导也得去。单位出车,出人,出力,不仅影响正常工作,且成本不菲。据了解,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公务考察、公务出差、会展等公务活动,无论是参加人数、涉及经费还是其影响,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市场。但根据以往惯例,为防止公款旅游,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公务活动只能交给非旅行社的境内外中介机构安排,出境的公务活动通常都是由中介机构转包给境外旅行社接待。在这样的规则下,一方面,公务活动尚未纳入政府采购,未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难以体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另一方面,旅行社长期以来在接待工作中形成的专业化水平,尚未被社会认知和利用。去年,广东省政府某机关单位赴上海与同行进行交流时,早在广州就委托国旅假期安排在上海的全程食宿、交通等。这样,既不必麻烦兄弟单位,又做得大方得体。在上海、广东,旅行社的专业服务、集团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已逐渐被官方认可。这种“节约成本”的理财观念已逐渐树立。去年2月,广东省财政厅首次向全省旅行社、票务中心发出“广东省直因公出访团组国际机票定点采购招标”邀请,一番激烈角逐后,6家中标单位与广东省财政厅正式签约。事实上,通过旅行社安排政务、商务旅行是国际通行惯例。北京等城市先后在地方性旅游立法中引入了这一内容,广东某市甚至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凭旅行社发票报销差旅费。据业内人士透露,由旅行社打理通常可为公司或者政府部门节省约15%至30%的成本。而目前商务旅游的利润率高达20%至30%,远远超过普通观光旅游的利润。5月1日后,该项规定的实施,理想状况是实现“双赢”。但武汉某旅行社一位老总表示,作为不同性质、不同办事风格的两种机构,要真正走到一起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政府要跟上旅行社市场化步伐,旅行社也要找清政府部门的真正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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