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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话说“李离伏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3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邓忠强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国君晋文公手下的一名司法长官。在一次审理案子时,他根据下属报来的案情错判了一人死刑。后来真相大白,李离深感己过难恕,于是令人把自己关押起来,并自请死刑。

  晋文公闻案欲开脱李离的责任,对他说:“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可李离道:“臣下当的是首席法官,平常不曾把这个职位让给下属,拿的俸禄也不曾与下属分享。如今我错判致人冤死,却把己过推到下属身上,这怎么行啊?”晋文公见李离不领情,又将他一军:“你若自认为有罪,那么作为你的君王,我岂不也有罪过?”李离仍坚持说:“律条规定法官断案,失刑则刑,失死则死。您认为我能明察秋毫,决断疑案,所以才委派我任司法长官。现在我错杀了人,罪当死,这跟国君您有什么关系呢?”说罢,拔剑自刎而亡。

  这则“李离伏剑”的故事,载于《史记·循吏列传》。如今研读,仍不禁为李离的依法自裁所感动。按说,他若不自我“伏剑”,是本可以顺着晋文公的宽恕而逃过惩罚的。在君王“一手遮天”的社会里,君不追究大臣之过,谁又会来向高官问责?李离的可贵,就在于他不以官高压法而要依法自裁。首先,他有很强的责任意识,能清醒认识到权力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既然是高官,就该权力越大担责越重,不能出了事就将己责推卸。其次,他有很强的公正司法观念,深知法律不仅是规范平民百姓的,也是规范高官和司法者本身的。既然自己在司法中错杀了人,当然就得依照“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律条来追究,不然怎么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呢?

  如今,时代进步了,社会发展了,我们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已越来越完善和科学,只要依法按程序办案,一般不会致人冤死。而且,我们的错案追究制度也越来越健全和合乎情理,即使有错案发生,若经查实不属于故意而为,其责任者在受到追究中也不至于“失死则死”。笔者今日说起李离这事,也并非倡导今人都要像李离那样去“伏剑”抵过。只是,我觉得这故事对于我们怎么对待过错的问题,仍有启示。比如,发生了错案特别是重大错案、重大事故、重大决策失误等,我们的相关责任者理当勇于担责,而决不能文过饰非。现在有的人渎职出错,别说自请依法制裁,就是认错担责的勇气都没有,这是何等低的境界!

  依法问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既强化制度问责力度,又增强自我问责意识,我们的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体系,才能愈加完善;而整个社会的运行,也才会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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