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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名高级法官旁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2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记者张琦)备受关注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馆、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昨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并案开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被告方及第三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就部分焦点问题进行了交锋。

  焦点一:“小肥羊”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原告陕西两家企业认为,“小肥羊”系内蒙古草原地区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长期以来全国上千家餐饮企业以其冠名,国家商标局曾多次以“通用名称”为由,对要求注册“小肥羊”文字的申请予以驳回。现在“小肥羊”已成为众多涮羊肉或烤羊肉经营者的通用标识,不具备显著性,也不便于识别,应当属于行业通用名称。

  被告国家商评委辩称,作为国家商标管理的复审核定机构,国家商评委可以纠正国家工商局的错误,可以认定“小肥羊”不属于通用名称。第三人则表示,“小肥羊”目前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是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长期努力经营的结果,应属于企业专用的特有名称。

  焦点二国家商评委是否采用双重标准

  原告认为,国家商评委在正式文书中,确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先使用“小肥羊”名称字号,在先申请“小肥羊”商标注册,但对于国家商标局采用双重标准、准许第三人注册商标行为,不但不纠正,反而开脱放纵,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实质上也采取了双重标准,并以企业实力、规模、业绩作为执法评判参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被告国家商评委辩称,裁定依据的是双方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以当事人的实力为参考。至于为了查明该商标通过第三人使用产生的显著特征,从而对第三人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业绩等予以辨析并采信,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

  焦点三第三人是否侵犯原告名称、字号权

  原告认为,企业名称权是商标法规定的重要的在先权利,西安“小肥羊”名称早在1998年8月开始使用,2000年6月14日登记注册,而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03年2月14日,同时全国还有许多“小肥羊”企业名称登记早于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日期,如果被告准予第三人注册该商标,第三人通过恶意抢注在全国享有商标专用权,将会出现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与成百上千家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当然也对原告“小肥羊”名称、字号权构成了侵害,必然产生严重混淆,据此,不应准予第三人注册该商标。

  针对这一问题,第三人提出曾在1999年申请注册商标,并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和国家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原件,原告当庭查看,指出《商标注册申请书》既是复印件,又无商标类别和商标图形,遂对文本真实性提出质疑。而对《核驳通知书》原件,原告查看后指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被告曾在1999年申请注册商标。

  此案在京城引起广泛关注,正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近百名高级法官也全程旁听了此案,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新京报》《北京娱乐信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晚报》《法律与生活》等十多家媒体采访报道,河北、山东有关企业负责人前来旁听。

  法庭审理从上午9时开始,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中午12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昨天,面对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原告西安“小肥羊”及委托代理律师表明态度。

  原告初衷为何状告国家商评委

  当记者问及“您为什么状告国家商评委”时,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副总经理申新智表示,从1998年开始,自己以残疾之身,与他人合作经营小肥羊烤肉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心血,得到消费者认可和喜爱,并获得“陕西名小吃”和“诚信企业”称号。但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利用行政权力,采用双重标准,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准予被告第三人注册商标,直接威胁到西安“小肥羊”乃至陕西、全国“小肥羊”企业的生存,我们坚决提出异议,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生存权以及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促进法律健全意义重大

  作为西安“小肥羊”委托代理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对记者表示,两家陕西企业挺身维权令人钦佩,这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它揭示并表明了在我国现行有关商标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而且国家行政部门不能正视并纠正自己的错误,从而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诉讼审理,必将在我国商标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写下重重的一笔!记者张琦

  事件回放

  1998年12月8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开始营业。

  2000年6月14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市工商管理局碑林分局注册登记。

  2000年10月、12月,西安“小肥羊”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商标局在第29类、35类、42类中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要求其在29类和42类中删去“小肥羊”文字

  2002年1月7日、4月14日,西安“小肥羊”在29类和42类仅以图形获得注册。第35类未被要求删除“小肥羊”文字,国家商标局并发布了初审公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目前仍在异议程序中。

  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2类中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初审后未要求其删去“小肥羊”文字,并于2003年2月14日发布初审公告。

  2003年3月24日,西安“小肥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等五企业对商标初审公告提出异议。2004年4月5日,国家商标局驳回异议。

  2004年4月,西安“小肥羊”、陕西“小肥羊”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撤销国家商标局裁定书。

  2004年12月23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异议不予支持,同时核准内蒙古小肥羊企业注册该商标。

  2005年1月,西安“小肥羊”、陕西“小肥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国家商评委撤销裁定。

  2005年4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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