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门 推搡 侵权? 维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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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2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王海要求力帆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年2月27日,王海在西安召开工程机械打假新闻发布会,因力帆公司不请自到,致场面产生混乱。第二天,王海以个人名义将力帆告到碑林区法院,称力帆公司人员在公众媒体面前公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对原告进行推搡和辱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害。王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昨天上午,此案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力帆方面由办公室主任江林代理出庭,4月3日即已赶到西安的王海,先于力帆公司人员出现在法庭上。 力帆称堵门、推搡是自救行为 在法庭上,针对原告的控诉,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力帆当时实施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合法的民事自助行为和维权行为。“你(指王海)把我说得一无是处,又是面对媒体,直接关系着企业生死存亡,我能一声不吭?我能任你宰割?我能让你继续这样胡闹下去吗?”他表示,“堵门、推搡仅是几秒钟,不构成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是被告在权益遭受侵犯时的一种自救行为”;“就当天发生的事件本身来看,说‘你是什么东西’是对当天当时行为的评价,并不为过”,该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他认为王海所诉是“滥诉”,理应判决驳回。他还反戈一击,称王海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行政部门,无权对力帆说三道四。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一直显得较为激动,当记者对其拍照时,遭到严词拒绝。 王海坚持原诉不同意调解 在法庭辩论中,王海的代理律师援引媒体对发布会现场的描写,指出被告对原告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推搡和辱骂的行为,并造成了原告自由受限、尊严受损、名誉被贬的后果,被告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故意侵权”。“被告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由,阻挠原告行使合法权益,乃至侵犯原告人格,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他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王海有权对力帆的行为进行检举、监督和揭发,王海“以一己之力,投身打击制假贩假、限制不正当竞争之事业,对名誉无比珍视”,此事造成的“精神创伤之重,难以尽诉”。当主审法官询问是否坚持诉讼请求时,王海及其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坚持原诉,不同意调解。庭审进行了不到两个小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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