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难矿工赔偿不应低于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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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29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 李毅中昨天参加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李毅中说,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事故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标准,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省政府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 李毅中表示,加大赔偿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的赔偿负担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以从源头上遏制事故。李毅中还透露,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以后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通报了近期五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这些事故都是由于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政府监管和矿工生命,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造成的。 李毅中表示,这五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李毅中强调,安监总局将支持地方政府加大严惩力度。对违法矿主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实行行政问责制,并严查公务人员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