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矿难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35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 李毅中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上述表态的。 李毅中说,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事故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
在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省政府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