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赞同煤矿事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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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21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 李毅中说,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他表示赞成。
李毅中表示,加大赔偿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的赔偿负担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以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李毅中还透露,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以后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