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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公司起诉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38 每日新报

  灯箱广告牌发布不到十天就被撤下张北马莹曹家平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曹家平】依据与某广告公司的合同,以创造过两项世界纪录的残奥会冠军孙长亭为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将产品灯箱广告设置在了本市某医院大楼的墙体上,却不料没有十天就被该医院以项目冲突为由摘了下来,在不能继续发布广告的情况下,长亭假肢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昨天上午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决被告广告公司退还长亭假肢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合计人民币1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4月24日,原告长亭假肢公司与被告广告公司分别签订广告媒体设计与制作合同、天津地区医院环境广告代理合同书及媒介计划,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在某医院墙体广告栏上发布长亭公司形象广告,形式为弧形灯箱,同时规定了规格、照明起止时间,广告发布期限自2003年4月 28日起至 2004年 4月 27日止。合同同时约定制作费用为 5740元,广告发布费用为24260元,合计3万元。付款方式为三次付清,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03年 4月25日向被告支付制作费用5740元,广告费用 8260元,合计 140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开具发票并于 2003年4月28日如期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未满 10天被摘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媒体设计与制作合同》、《天津地区医院环境广告代理合同书》及《媒介计划》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广告发布事宜分别签订了制作和发布两份合同,其最终目的是被告为原告发布广告,推销原告生产的产品,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因此,两份合同相互关联,互为依托。虽然《广告媒体设计与制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合同目的尚未达到。被告不能按照《天津地区医院环境广告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违约,其所制作的广告灯箱对于原告而言已无利用价值,而被告则可以利用其发布其他广告。从效能原则考虑,该广告灯箱应归被告所有,而由被告返还原告由此支付的制作费用为宜。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某广告公司退还原告天津市长亭假肢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人民币5740元、广告发布费人民币8260元,合计人民币 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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