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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困难人群养老保险费可补缴 补缴基数看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50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4月6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与保障局获悉,我市已对部分生活困难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补缴基数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照规定,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残联鉴定的残疾人员(三级以上)以及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
定后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缴基数可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后按温社险〔2001〕69号文件规定划建个人账户时,对于1998年4月前中断缴纳的,应以当时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60%的指数作为划建个人账户的基数;对于1998年4月后中断的,根据补缴时的实际标准划建个人账户。确属特别困难的,可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应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的办法推算确定。

  另外,区街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保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按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则不能按浙劳社老〔2003〕214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温州日报记者金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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