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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滞后 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今年5月前推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55 法制日报

  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5月前推出

  甫林

  4月5日至6日,国际融资租赁界“大师”聚首北京,在中国融资租赁国际研讨会上“布道”。北京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透露,研讨会作为融资租赁法立法的配套活动之一
,将对融资租赁业的许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于5月前推出。

  “三足鼎立”与两重监管

  有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急需一台生产设备,但一时筹不到钱去购买,于是向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求助。融资租赁公司在考察这家企业并与企业所指定的供货商磋商后,购买了企业所选定的生产设备,然后再出租给该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并收取租金。“这样的运作模式即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北京中维同道企业并购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介绍说。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不及美国的1%、日本的2%。”

  张远忠认为,现在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内外资租赁公司税负不公,欠租、骗租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而租赁公司无计可施。

  目前,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但业务量不大;二是商务部监管的45家中外合资和2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属于内资租赁公司,约有1万家。

  银监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现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3月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史燕平教授说,不同的监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这就是我国融资租赁业两重监管的现实。

  对为数众多的内资租赁公司而言,业内人士形容它是“怎一个‘乱’字了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规则几近空白,它们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即租赁物的所有权最终不转移给承租方,适用5%的营业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租赁物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方,适用17%的增值税。因此,很多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偷”着做融资租赁业务以避税。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11月,商务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在内资租赁公司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立法滞后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泊来后,国内法律十年间近于空白。直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存在。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3月,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此外,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

  史燕平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关于租赁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但是“还存在三大问题”。

  其一,部分租赁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与国际主流趋势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外国投资人难以适应我国租赁市场的投资环境。

  其二,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够,导致出租人在进行交易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如,我国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规定与监管的规定不统一,甚至我国关于租赁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规定也不够一致。

  其三,中外投资人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外国投资人在我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只要得到当时的外经贸部批准就行。这一做法一直延续至今。而国内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但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导致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融资租赁法悬疑

  融资租赁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立法过程中,有的认为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性质,而有的则认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集金融、投资、贸易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据张远忠观察,后者似乎更集中一些。他说,合同法中规定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在实践中同时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议融资租赁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对于租赁物的界定问题,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除土地、矿产资源等以外的不动产和耐用动产(包括附带技术),但计算机软件、股权等能不能纳入租赁物的范围,有待明确。

  史燕平认为,对租赁与融资租赁的认识,应从租赁市场、法律、税收、会计、监管等五方面厘清。就监管问题而言,它是关于出租人市场准入和防范风险的监督管理问题。在我国,有一种确定金融监管范围的逻辑,即金融机构肯定经营金融产品,反过来,任何一种金融产品,也只能由特许的金融机构来经营。正是这样的逻辑,使得在这次立法过程中,许多不希望或无能力成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但又期望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投资人,将矛盾的焦点盯在了监管的问题上。延伸阅读

  融资租赁在民航业广为运用

  在利用飞机租赁融资之前,我国民航业最先进的机型是前苏联制造的图-154。而截至2000年底,中国民航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波音747-400、777、767、空中客车A300、A321、A320等喷气客机365架,利用外资总额达189亿美元,同时通过经营性租赁引进飞机117架。1980年至2000年底,中国民航购租约738架,其中,融资租赁飞机365架,占49.5%,经营租赁飞机117架,占15.8%,购买256架,占34.7%。

  对外经贸大学租赁研究中心史燕平教授分析道,从以上得知,我国民航的运力中,65.3%是通过租赁融资方式取得的。我国民航业的融资与国际接轨,推动了我国航空运输能力的迅速提升,使我国民航业成为融资租赁最典型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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