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总局赞成煤矿事故赔偿标准不低于二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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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55 法制日报 | ||||||||
安全监管总局: 赞成煤矿事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 本报北京4月5日讯(记者蔡岩红)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就如何遏制和减少生产事故
究竟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遏制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呢?李毅中表示,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经济政策或者准备采取一些经济政策,来加大对煤矿隐患的治理,要求每吨煤提2块到10块钱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现在正在落实。而且还准备再出台一个补充文件,费用可以超过这个数字,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就是说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有的省正在试行矿权有偿转让,就是煤矿要有偿开采,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李毅中就矿难的赔偿问题回答记者说,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我觉得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省,如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分别做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我赞成这种做法。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多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针对安监部门已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后,一些矿主撕封条、砸锁,藐视国法、无视监管的现象,李毅中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们的监管工作不扎实。执法不严格,没有依法严惩,责任不落实。 李毅中认为,必要的时候要对刑法有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对安全生产法有关罚款的条款也要进行修改,以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