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启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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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1:44 公益时报 |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就这项工作进行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月1日,民政部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视频工作会议。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出席会议并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主持会议,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办公厅、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的领导和有关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李学举在讲话中指出,由国务院出台城市医疗救助方面的专门文件,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 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县(市、区)将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民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承担起试点赋予的职能和任务。 民政部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最迟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出台,各试点县(市、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最迟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出台并组织实施。到今年10月份,要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定期向财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了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省级和试点县(市、区)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为了给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资金发放的支付方式。本报记者 宋宗合 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