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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被拍卖现象叩问法律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4:46 温州新闻网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当事人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却拿不到应得的财物,找到法院申请执行后,仍然难以有个结果———近来屡屡发生的拍卖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法律的公信力。

  2月底,自贡人李远骞在成都金沙车站旁摆起“地摊”,当街叫卖判决书,标的10多万元的判决书以5万元的低价叫卖。围观的人不少,接招的却没有。

  据他讲,因与魏某某、张某某发生经济纠纷诉至法院。2002年5月,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判决魏、张归还李各项费用共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当地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该院于2003年7月维持原判决。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迟迟拿不到钱。因为被执行人在泸州,自流井区法院委托泸州当地法院执行。李远骞多次往返于两地法院之间,最终得到的答复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方以前生意做得很大,怎么可能突然间就没了财产?李远骞先后聘请几位律师,对对方是否转移财产展开调查。劳神费力,判决还是没有得到执行。自己已是山穷水尽,连儿子新学期的学费都凑不齐。万般无奈,他只好选择叫卖判决书,希望收回点钱解燃眉之急。

  获悉此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派员前往泸州进行调查。据说,两地法院此前也做了相应的工作。结论是,没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李远骞“对方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说法,法院认为迄今还没有法律上能够认可的证据。目前,省高院已责成当地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解决此事。

  奔波在调查取证之路上的李远骞日前在给省高院执行局法官的信中说:“我深信,法律的尊严定会给我带来一片蓝天。我的合法权益定能得到维护。”

  此前不久,省高院督促地方法院处理了一起拍卖判决书的事件。去年12月,蓬溪人曾琼芳、禹华能夫妇从家乡出发,一路叫卖判决书到成都。当然,他们没找到买主。1996年12月26日,一辆中巴车由遂宁开往蓬溪县途中突然翻车。车祸中受伤的曾琼芳用去医疗费15535元。事故鉴定结果为,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曾琼芳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此,曾琼芳夫妇将雇佣司机的老板徐某告上法院。法院经详细调查,判徐某赔偿曾琼芳4万余元。1998年法院下发判决书后,徐某前后付了35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下的钱,怎么都要不回来。法院强制执行无果,原因是暂时找不到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办法,曾琼芳夫妇想出了把判决书低价转卖给有能力收债的人这一“下策”。

  在省高院的关心下,去年12月11日,蓬溪法院再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商请给曾琼芳申请经济补助。经研究,蓬溪县金龙乡党委、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起,给曾琼芳每月补助150元,2004年1月—11月增加部分于近期补发。

  曾氏夫妻是幸运的,但这只是个案。

  拍卖判决书事件的频繁出现,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采访中,多数公众对当事人的做法持同情态度:费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却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赔偿,卖判决书也是无奈之举,卖成了,至少可以减少点损失。

  拍卖之举,传达的远不只是当事人的无奈,这一系列事件无疑也是对法律公信力的叩问。有专家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应该具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力,司法审查应该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还肩负着执行的任务,是胜诉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的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司法救济的信用。

  讲述 我实在没办法了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促和关注,让李远骞感觉到了希望。但昨(5)日对记者说起拍卖判决书的事,他还是觉得一言难尽———

  几年了,很多人都让我放弃。我一直都没放弃。两地法院我跑了不下30次。自贡的法院说,我们已委托给泸州的法院去执行了。泸州的法院说,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多方调查取证,说明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是以假离婚转移财产,但当地法院认为我的证据在法律上不能作数。那两人还像两口子一样住在一起,而且生了娃娃,就只差复婚手续了。至少是事实婚姻吧?但法院说,法律上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好几年了,正规渠道没结果。各方面的努力我都尽到了,不但没要回钱,又花去几万。我实在没办法了,娃儿读书都靠借钱。绝望之中,我甚至有过铤而走险的念头。但想到生命只有一次,想到对家庭的责任,同时对人世间的公道还有一点期望,我最终没有迈出这危险的一步。

  我卖判决书,只想挽回点损失。总不算违法吧?法律也没说判决书不能卖吧?

  观点 虽有不妥 并不违法

  不到半年,省内发生有较大反响的拍卖判决书事件,仅记者所知,就不下4起。一般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当事人愤而当街拍卖,值得同情。但这一行为是否违法?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成都的施杰律师认为,对这一行为,现行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法无明令禁止皆可行,因而不能说是违法。判决书,对于胜诉方而言,它的根本意义是获得了某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公民当然有权处置它。就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看,他转让的是法律确认的个人财产权利。而按现行法律,个人的财产权是可以通过相应方式让渡的。如果真有人买走了判决书,那也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只是摆在大街上卖的做法,有点不妥,毕竟有损法律的尊严,有损法院的权威。

  相当一部分法律专家与施杰先生看法相似。也有人认为,出卖判决书是违法行为。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但反驳者说,当事人拍卖的是判决书确认的个人财产权利,不是法院的审判权。

  省高院一位法官表示,能否拍卖或转让判决书,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可取,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向当地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报记者高云君实习生 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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